医政管理

发布者:年鉴网发布时间:2019-06-26浏览次数:152

 

2001年中医医政工作概述

    一、城镇“医改”工作

    1、积极协调,完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中的中医政策  积极参与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研究制定《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等文件中,充分反映了中医药工作的特点,并体现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使医改配套文件中有关中医政策逐步完善和明晰。

    20018月中旬,及时召开了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负责同志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了青岛会议精神,并就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2、推进中医医疗机构内部改革  利用各省(区、市)召开中医医院院长会议的机会,加强政策宣传,激发各级中医医院推行各项改革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加强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总结其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经验的示范作用。对中医医院门诊药房管理、药品集中指标采购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等难点问题加强引导,稳步推进。

    3、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要把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加以充分利用,并发挥其优势;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采取各种模式和方法,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开展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服务,要注重质量,注重实效;根据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应将中医药服务有机地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等各个领域。抓住的关键是: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设置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要求。

    组织开展了“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研究”,就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中医药服务内容及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中药目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体的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标准、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体的全科医师资格考试实施及相应管理办法等进行分专题研究。

    部分省市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并选择不同层次的城市(大型、中型及小型城市),对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

    二、医政管理

    1、召开全国中医医政工作会议  全面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精神为主题,在总结2000年工作、交流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中医医政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进一步理清新时期中医医政工作思路,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医医政工作。

    2、《执业医师法》的实施  实施3年以来,各项工作进展平稳,政策协调机制运行良好,所有有关医师管理的政策都参与研究起草;考试考务技术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研究《执业医师法》实施中的有关政策,主要是老中医的医师资格认定和境外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制定出台了有关政策和办法。

    在中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了中医考试的比重,强化政策导向,促进中医继承工作。

    开展民族医医师资格标准化考试工作的研究。

    3、医疗秩序整顿  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在完成《医疗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基础上,完成了医疗气功的清理整顿工作。

    与卫生部、公安部、中宣部等部门一起联合开展医疗秩序整顿工作,同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就药品零售企业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进行专项整顿;与国家计委、卫生部等联合开展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4、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  进一步完善了医疗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软件系统,扩大了监测单位范围,开展了省(区、市)分中心建设,加强了对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提供报告。

    5、加强全行业管理  按照《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了对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业务建设指导,组织召开了全国民办中医医院院长座谈会,局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遴选评审也接受民办医院的申请。

    三、农村中医工作

    1、积极主动协调农村卫生改革中有关中医政策  按照拓宽联系渠道、主动沟通情况、抓住主要问题、改变被动局面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策略,在研究制定《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使《指导意见》纳入了中医药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等。

    2、全面推进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  进一步加快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全年通过评审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13个,新确定建设单位33个。至此,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60个、建设单位94个。

    加强了乡镇卫生院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探索了县级中医医院发挥“龙头”作用的新形式、新机制。

    3、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开展在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试点,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及时总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实施“十百千万”工程的经验,并在大庆市组织召开了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经验交流会,发挥典型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围绕继承与发展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

1、围绕继承与发展的主题,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抓好项目实施  完成了局级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建设项目的确定工作;组织实施了2001年度全国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2、组织举办了第二期全国名老中医临床经验高级讲习班、第三期中医肾病专科高级培训班。

3、组织开展了中医医院发挥中医特色现状与对策的专题研究  提出了中医医院发挥中医特色的基本思路和举措。选择综合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针对中医有特色且优势发挥较好的专科、中医具有特色但近年学术或技术呈萎缩的专科、初具中医特色但尚未形成优势的专科等不同情况,开展中医药特色医疗试点工作。

4、实施西部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管理干部培训项目  经过积极协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医院管理支持项目,并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率先启动了西部地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管理干部培训计划。

5、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监察部共同组织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现场会,推广了广东省中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并对在京直属(管)医疗机构进行行风专项检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订中医、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卫生行业改革现行的各种人事制度,其中包括职称制度改革。在职称制度改革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制订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在行业内有了科学、规范、完善、统一的标准要求,职称改革工作才能顺利地进行和开展下去。卫生部正在组织制订西医医、药、护、技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陆续出台了部分条件。2001年年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政司委托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及新疆、西藏、内蒙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制订出中医(含药、护)专业、中西医结合(含护理)及民族医专业(含藏医药、维医药、蒙医药)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拟在近期与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实施。在本次评审条件制订中,注意把握了以注重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注重全国、注重量化、注重可操作性等几点特点。此次新的评审条件的制订,有着较大的意义和作用:①全国的中、高级临床医学医生从此开始按专业进行评审,为今后对我国临床医师的科学管理打下良好基础;②中国的中、高级临床医学医生有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有益于国际交流,社会认可;③对全国的规范化考评结合提供法规依据;④促进评委会的建设朝着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⑤促进临床医生的培养,纠正重两文(论文、外文)、轻临床的现象;⑥随着卫生部临床医师有关标准条件和我局负责制订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有关标准条件的共同颁布实施,我国卫生队伍从此具备了完整、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标准,为我国卫生队伍的规范化培养和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这是我国建国以来,首次建立起来的一个完整、科学、规范的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对加快建立规范标准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进步乃至卫生行业的整体发展,都将起到较大的积极作用。

                                         (王  戈)

 

中医行业落实“三项改革”进展情况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三项改革。中医药行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连续举办了8期有关文件的学习班,各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统一了思想,振奋了精神,明确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同时,许多地区和单位把改革的压力变成发展的动力,紧紧抓住这一机遇,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快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主动适应市场,增强了竞争意识和实力。

各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已出台的政策,从当地实际出发,加强了相关政策的研究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中,有关中医政策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为本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各地重视中医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尝试提高区域中医药资源利用效率的途径和方式。开展了组建中医医疗集团、股份制改造、合作经营、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药房托管等探索性试点工作。

目前,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大部分中医医院都被列入了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全国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基本完成;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工作逐步深入;药品招标采购正在逐步推开;中医药正在积极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后勤社会化等)进一步深化,竞争能力明显提高。

                                                   (刘文武)

 

2001年农村中医药工作进展情况

    ㈠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各地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加紧做好农村中医药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牢固确立全局观念。农村中医药工作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有机地融入到整个农村卫生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其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促进农村中医药工作与农村卫生工作的同步发展。二是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全面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深刻含义,在改革中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经济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问题,更好地为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中医药工作基础差距比较大的现实,采取不同对策因地制宜地指导农村中医药工作。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学习《指导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

    ㈡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建设工作形势喜人  2001年通过评审验收的全国农村中医先进县(市、区)达13个,新确立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33个。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达60个,建设单位达到94个。针对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的新形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了“总结经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示范带动,以点促面”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思路,并对部分省、市的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进行了检查,引导先进县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建设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有的省(区、市)申报建设单位数量已接近该省(区、市)县级行政区总数的10%;许多省(区、市)在做好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的同时,还开展了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先进县的典型示范作用明显加强。为了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水平,一些先进县还开展了中医药工作先进乡镇创建工作,加强了乡镇卫生院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在建设工作中,各地还积极探索了县级中医医院发挥“龙头”作用的新形式、新机制。

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黑龙江大庆市召开了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了大庆市实施的“十百千万”工程,充分利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农民服务的经验,提出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要立足于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实际,立足于广大农民群众对中医药需求,立足于以地市为单位组织筛选推广适宜技术的工作思路。同时要求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确定好适宜技术选定的范围。对筛选的适宜技术项目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将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医疗机构评审、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挂起钩来。在乡镇卫生院推广应用适宜技术,要注重中医药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并与专科(专病)建设相结合;在村卫生室要推广应用常规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并要与乡村医生的在职培养培训相结合。全国各地对农村中医药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不少地方制定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编写了有关教材,有的地方还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各地不仅在这项工作的组织上层层抓落实,而且还积极开展了能够调动技术持有者和技术接受者两方面积极性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有效机制的探索。

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各地采取积极措施,本着巩固、充实和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现有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积极发挥其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带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紧紧抓住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养培训和业务指导这两个环节,进一步加强了乡村“枢纽”和“网底”的建设,不少地方中医主管部门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业务建设标准和建设目标。

                                                        (李  昱)

 

中医临床评价方法培训班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项目“中医临床评价方法在GCP(临床试验规范)实施中的应用高级培训班”200191日至5日在北京开班。WHO为此专门委派马来西亚的林德恩(Lim  Teck  Onn)博士作为项目顾问来京进行专题讲座。

    GCP是新药研究开发中所推行的系列标准化规范之一,是国际公认的临床试验标准,是有关临床研究的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视、审核、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的标准。这次培训将针对中医药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临床疗效评价的方法学、中医临床试验的统计学特殊性以及国家药品研究基地的管理等问题,介绍WHOGCP研究进展,以及如何建立中医药临床试验规范、如何提高中医药临床试验水平、如何建立更为科学的中医药临床评价体系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医在防病治病方面有其独到的优势,这些优势的展示急需科学、系统的临床评价方法。只有采用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设计,拿出客观、可靠的临床疗效证据,才能使中医药得到更普遍的认可。中医药临床评价应当充分利用世界公认的评价方法,认真贯彻实施有关GCP的规范,结合中医临床特点,构建适合中医临床评价同时又能够得到世界医学认可的中医临床评价体系,才能促进中医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来自全国各地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的专家和制药企业的新药研究人员150余人参加了培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循证医学中心的有关领导出席培训班开幕式。

              (祁      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提高西部人民健康水平中的作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就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西部地区中医药工作

(一)加强对西部地区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战略研究  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工作,首先要做好西部地区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战略研究。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根据西部地区中医药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适合西部地区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战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开展西部地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现状、作用和存在问题的调研;与各地共同做好中医药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加强中医药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

(二)加大中医药专项经费的支持力度  在近年已对西部省份采取倾斜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中医专款的支持力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增加对西部地区中医药的投入,用于支持西部12个省(区、市)中医药机构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项目。

(三)推动民族医药发展  “十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民族医药发展规划》,重点做以下几项工作:1、在全国(重点是西部地区)择优扶持20个左右民族医药机构进行重点建设,并选择一批优势突出、疗效显著的民族医专科(专病)进行重点专科建设,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民族药研究开发。2、系统整理一批民族医药典籍,对藏、蒙、维、傣医教材的编写给予支持,组织制定民族医药诊疗标准和技术规范。3、整理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组织、遴选一批具有民族医药特色、疗效突出、有一定推广基础的技术项目进行推广。

(四)组织对西部地区中医药管理干部培训  在对西部地区中医药管理干部队伍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西部地区中医药行政管理干部及中医院院长等人员的培训,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管理干部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开展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  组织东部地区技术水平较高、实力较强的中医医院与西部地区的百家中医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协作关系,从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对西部地区中医医院进行支持,帮助其提高诊疗水平和管理水平。

鼓励东部地区其它中医药机构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研合作、巡回医疗、设备支持等方式开展对西部地区中医药机构对口支援工作。对口支援可以是无偿援助,也可采取互惠互利的合作方式。

鼓励东部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种形式为西部地区培养研究生等较高层次的中医药人才。

东部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沟通和联系相关部门、企业、团体,开拓思路,多渠道、多形式支援西部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关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组织也要积极参与对口支援相关工作。

二、西部大开发中中医药工作的重点

(一)深化中医药机构改革,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西部地区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实有关对中医药倾斜的政策。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充分重视发挥中医药资源的作用,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巩固发展现有中医医疗机构。要深化中医药机构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发展模式,通过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西部地区要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继续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建设工作,发挥先进县的示范辐射作用。县级中医医院要发挥好龙头作用,通过联合、培训、技术支持等形式,带动乡、村中医药工作的开展。鼓励和促进中医药资源向农村流动,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能力,把中医药知识作为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和晋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  西部地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要突出中医药特色,形成优势,加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急诊科室建设。在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中,因地制宜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实施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时,针对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于没有局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省(区、市),酌情扶持1个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东部、中部省(区、市)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支持西部地区一个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

西部地区要加强中医医院的管理,强化质量、经济管理意识,应用现代管理手段,逐步开展成本核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加速中医药人才培养  人才是西部地区中医药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西部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中医药人才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和引进各类人才。要重视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技术业务骨干等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少数民族医药人才以及中药、民族药产业人才培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继续开展第三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善和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西部地区要结合国家有关工作的开展,抓好本地区在职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现有中医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

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学科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启动第三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及实施局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时,针对西部地区具体情况,给予充分考虑。东部、中部地区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分别吸收西部地区至少一个单位作为协作单位,带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发展。

(五)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  中医药科技进步和创新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要加强西部地区的中医药科技工作,不断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科研能力和水平,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西部地区中医药科研工作要在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的同时,抓住重点,个别突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西部地区多发病、疑难病、地方病的临床研究。积极引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尤其要注重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的适宜诊疗技术。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文献的发掘、整理、继承、提高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科研课题招标时,适当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比例,着重安排一些民族医药的项目和课题。

充分发挥西部地区丰富的中药资源优势,研究开发中药新药,促进中药高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开发,积极推广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形成规模经济。加强药用动物人工驯养的研究,特别是濒危物种保护和替代品种的研究。保护西部生态环境,促进西部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优化西部地区中医药科技资源的配置,加强协作攻关,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制定鼓励中医药科技产业项目向西部流动的优惠政策,鼓励西部地区与发达地区开展中医药科技合作与开发,对东西部联合申报或联合实施的项目应优先予以支持。

(六)积极推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从西部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当地的中医药技术资源优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传统医学研究与开发的交流、合作渠道,鼓励当地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少数民族医学展示等方式,吸引国际医药学界和有实力的研发机构访问西部地区,增强对西部的了解;另一方面,要加强西部地区外向型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在组织国内中医药界出国学习、了解国外先进卫生管理经验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现状等活动中,有重点地给西部地区安排名额。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西部地区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中医药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发展西部地区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方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文件精神,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加快发展的步伐。同时,西部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牢固树立服务和保障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中医药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提高中医药对区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做出贡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区域卫生规划中

做好中医药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下发两年多。目前,大部分省(市、区)已制定了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地(市)正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为了更好地贯彻《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切实做好中医药规划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的重要作用

(一)中医药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我国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对于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建国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人民群众防治疾病、卫生保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医药的理论体系和诊疗特点,符合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谱的变化和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符合人们追求健康的理念,也符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国有着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认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中医药作为卫生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卫生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

(二)区域卫生规划中中医药规划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部分省(市、区)已制定、出台了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对区域内卫生机构的设置、床位、人员、设备、经费等进行了统筹规划。大部分省(市、区)在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中,能够重视中医药的作用,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但也有少数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没有列入中医药的内容,缺乏中医药资源配置标准;有的地区因为看到个别中医机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而忽视总体中医药资源不足和人民群众潜在需求,简单地对中医药机构进行撤销或兼并;或缺乏对中医药社会需求与服务的科学测算,在规划中对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床位设置标准制定得不尽合理。

当前,我国中医药资源存在着利用效率不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布局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实事求是,认真客观地分析,正确地加以对待。要站在贯彻党的中医药政策,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的高度,从我国既有西医又有中医两种卫生资源的国情出发,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做好中医药规划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医药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的“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的要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从贯彻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出发,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重视中医药资源的配置,做到既要有西医的内容,也要有中医药的内容,既应对西医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也应对中医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做到“中西医并重”、“相互补充”,共同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中发挥作用。

(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中医药资源  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的中医药规划,必须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服务与需求相统一。要加强对中医药资源配置标准的研究与调查,使中医药资源配置能够真正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既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又能体现中医药自身发展的特点。

(三)发挥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方面作用  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办中医医疗机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局面。

三、切实做好区域卫生规划中中医药的规划工作

(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  ①目前,中医药资源配置总体上是不足的,中医药机构基础差、底子簿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总的原则应是“调整、巩固、完善、提高”,建设好现有的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在宏观调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加强现有中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要解决好内涵发展与外延发展、存量与增量等关系,使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有机结合,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率。②要从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不同层次的需求出发,从有利于中医药学术和事业发展出发,做好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调整。原则上现有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应继续保留,已有中医医院的县(市)不宜再新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对一些确实基础较差、效率低下的中医医院,可以在不改变中医医疗服务方向的前提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金收购重组这部分中医医疗资源。对那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中医医疗机构,要引导其积极主动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调整服务结构,转变服务模式,加强科学管理和深化内部改革加以解决,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而不是简单地把这样的中医医疗机构予以撤并。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之间联合、重组,或进行共建中医医疗服务集团的探索。③深化中医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在突出中医特色的前提下,拓宽服务领域,健全综合服务功能。明确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构建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④针对农村和社区中医药资源相对不足的状况,鼓励和引导中医医疗机构、人力、技术资源向农村和社区流动。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在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医药规划中,提出农村和社区中医药资源配置的意见或标准。

(二)关于中医药人员  ①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应与社会对中医医疗需求相适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院建设的标准为主要依据。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包括区域内的中医医生、中医护理人员、中药药剂人员和千人口中医师数,具体标准可由各地调查和测算后确定。②重视社区和农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加速培养能够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药人才。面向农村开展中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在职中医人员技术水平。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临床专科专病技术骨干的培养。

    (三)关于中医医院病床  ①中医床位配置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数量、群众对中医药的医疗需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床位使用效率的要求以及现有中医床位的规模和利用效率。②从全国总量上看,现有中医医院原则上不宜再扩大床位数量。对确有中医医疗服务需求,且病床使用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根据实际需求量适当增加床位,但须经上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若病床使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不应再扩大床位。③中医医院床位配置要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由于区域经济的差距,中医药发展的不平衡,各地中医医院病床的床均固定资产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现有中医医院床位存量与今后的增量,其每床的固定资产总值、设备总值和建筑面积应逐步达到国家要求的资源配置水平。

    (四)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设备  中医医疗机构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医疗服务的需要、设备利用率的情况和经济能力,经过充分论证,进行合理安排。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关于中医药科研教育机构  ①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进一步按照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中医药科技与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的优化和组合。②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逐步建立以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基础研究体系和以医院为主体的临床研究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为主体的中药应用研究开发体系。③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利用好中医药教育资源,各类中医药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积极探索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模式,满足社会对各类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与科学性都很强,各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的制定。做好中医药资源的配置标准的调查、论证和测算工作,科学合理地配置好中医药资源,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开始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中医药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科学价值及其在防治疾病方面的显著功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中医药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正是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工作,是继承发扬中医特色优势的突破口,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和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迫切需要,是中医学科建设和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基础与重要内容之一。

    “八五”、“九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了全国中医专科(专病)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共建设51个中心,涵盖了中医、中西医结合骨伤、肛肠、肾病、肝病、血液病、皮肤病、脑病、针灸、推拿、儿科等。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医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新形势下得到了较好地发挥,为全国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供了经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继续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以下简称“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专业覆盖面广、地区分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的中医重点专科群,促进中医临床学术和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20018月开始,组织开展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申报指南,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地专家评审推荐,截止20019月,除西藏自治区外,30各省(区、市)共申报了258个项目,其中省级机构申报项目140个,地市级机构申报项目93个,县市级机构申报项目16个,非政府机构申报项目9个。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布点。

    1、重点专科的专业分布既要突出重点,又要适当扩大专业覆盖面,以利于促进中医临床专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①对中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专科(专病),如骨伤、皮科、肛肠、肾病、肝病、脑病等,要重点建设,可适当放开数量限制,以利于建立优势中医专科群,构建全国中医专科协作网络。②对于中医特色明显,但专科建设薄弱,目前呈现学术萎缩的专业,如针灸、推拿、儿科、妇科等专业要重点扶持,以利于抢救这些专业,促进其健康发展。③对于中医特色不明显,目前在继承方面作了一定工作,有一定创新的专业,如产科等,也要适当照顾,以利于促进其学术水平的提高。

    2、重点专科的布点要充分考虑地区的覆盖面,避免过分集中在少数几个省、市。特别要考虑到中西部地区,以利于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医专科建设。

    3、重点专科的布点以省级以上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为主,兼顾地(市)、县(市)级中医医院,以利于带动地、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专科的建设。每所医院最多不超过3个。

    4、放开对民办、民营中医医院申报重点中医专科的限制,对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民营中医医院重点专科,将列入立项不资助的范围,以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5、保持政策和工作的连续性,注意做好与“八五”、“九五”期间的全国专科专病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的衔接。

    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遴选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工作分复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复审工作,首先由专家讨论修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然后按照该标准,对所有的申报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后,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布点原则,进行评议,提出推荐建设项目名单,提请终审专家组审议。

    终审专家组由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永炎和长春中医学院教授任继学任组长,首先听取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领导关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遴选评审工作方案的全面介绍,听取了复审专家组关于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遴选复审工作情况汇报,认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对于促进中医医疗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术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做好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复审专家组制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遴选指标体系、评分标准》是合理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终审专家组在全面了解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申报情况的基础上,对复审专家组推荐的项目进行了重点审核,认为复审工作细致、扎实,原则同意复审专家组推荐的建设项目名单,决定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北京中医医院的皮肤科等161个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单位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局直属、直管的112个医院,其中:省级58个、地市级37个、县级10个、非政府举办的7个。其中中医医院104个、中西医结合医院8个。

专家推荐的161个局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批准。各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全面组织实施。

                                                  (查德忠)

 

实施《执业医师法》工作进展情况

    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三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平稳,政策协调机制运行良好,考试考务技术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加强。出台了《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纪较大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规定:①曾在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民族医)临床工作并转正,但在1985年国家开展职称改革工作前因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离开公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可依转正定级认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②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信誉,从业期间无任何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并在19986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中医(民族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经省级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后,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20019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联合下发《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该两项《通知》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①取得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②所学专业应符合我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规定;③在取得规定学历后,在中国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连续满一年。

    1999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医学综合笔试部分和实践技能考试部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01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医学综合笔试部分和实践技能考试部分)。在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了中医考试的比重,强化政策导向。

组织开展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标准化研究工作,2002年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将采取标准化考试。

                                                         (吴  凯)

 

组织实施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为加强民族医药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2001开始启动,组织实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目前,已在北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4省(市、自治区)确定了14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实施该建设项目,其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的方针和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提高民族医药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通过以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促进民族药的开发和研究,使民族医药得到更好地继承和发展,民族医药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通过该项工作的实施,探讨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模式,为全国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提供有益经验。主要目标:到“十五”期末,在全国形成一批临床疗效显著、学术水平较高、人才结构合理的民族医临床专科(专病)基地,民族医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研开发能力得到较大提高,民族医药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利用,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及各族人民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主要措施:①实行分类管理建设。②确定申报、审定程序。③资助建设经费。采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资助、地方中医药(民族医)行政管理部门配套投入及定点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各方投入原则上按2:2:1的比例执行。④实施建设项目管理。每个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个别重大项目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对建设单位实行考核评估;建设到期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定点建设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采取奖罚措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于项目实施进展较快、各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的追加经费;对于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进展缓慢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对于项目启动后几年内工作明显停滞不前的,扣减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的定点数量和资助经费。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