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座谈会
2004年12月4~5日在京召开的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座谈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要充分认清中西医结合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二是要加强中西医结合医疗基地建设,逐步形成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中西医结合医疗资源配置,加强中西医结合科室内涵建设,强化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的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建设,深化改革,提高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三是要加强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中西医结合队伍。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和卫生教育资源,加强中西医结合继续教育,促进和完善中西医结合学历教育,扩大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规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充分发挥老一辈中西医结合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四是要加快中西医结合科技进步,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以临床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中西医结合学术水平为核心,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相结合,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深入探索中西医的结合点,进一步完善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思路、方法;五是要加强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进一步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计划通过4年建设,使11所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成为中西医结合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管理规范科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时,发挥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临床科研的龙头作用,推动全国中西医结合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促进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
座谈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解放军302医院承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局领导及来自北京、上海等地11家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院长及专家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
全国中医医院发展趋势健康平稳
据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报告,2003年上半年与2002年同期监测数据相比,全国中医医院服务效率稳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更趋合理,呈健康平稳发展趋势。
全国中医院总诊疗人次上升0.87%,出院人次上升7.43%,尤其西部地区医院服务人次上升明显,而地级中医院的服务人次远高于省、县级。病床使用率上升2.69%,病床周转次数上升0.42%,职工每天担负诊疗人次增加0.62%,但东部省级医院略有下降。肿瘤科、妇产科、传染科诊疗人次比例有不同程度上升,针灸、推拿科持续下滑,尤其省级中医院下降更为明显。
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在全国中医院在职职工中分别上升0.08、0.41、0.71%。医生文化程度总体有所提高,而中医医生下降0.84%,西医、中西医结合医生分别上升0.73、0.11%。管理人员中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比例分别上升0.26、0.7、0.49%。职工构成比中,卫技人员比例略有上升,管理、工勤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下降。
全国中医医院平均总收入增长13.71%,西部增幅最大,高达26.00%,其中地级医院超过省、县级增长水平,平均增长24.50%。在业务收入中,药品收入比例增长最快,上升2.14%,中部地区医院的药品收入比例平均增长4.73%,说明医院经济效益普遍提高。
监测发现,有些中医院没有很好突出中医治疗特色,采用中医治疗病案所占比例小,住院天数长,平均费用高,并且以西药为主,中草药、中成药所占比例不及1/4。这些现象值得有关部门深入分析研究。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
百位优秀院长获2004年“先声杯”表彰
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健康报社主办的“先声杯"优秀院长表彰会,于2004年10月31日在江苏南京市举行。100位来自全国的优秀院长获得表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给大会发来书面讲话,韩启德副委员长为大会题词——“开拓创新献身医院管理”。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长曹荣桂说,此次表彰的院长在抗击SARS斗争中勇挑重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身先士卒;在医院管理中,能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一主线,开展了“医疗进社区、健康送万家”、“医疗技术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等活动,密切了与基层医院的关系,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何鲁丽副委员长在书面发言中提到,目前正值医院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医院管理者要从以人为本和实现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医院管理改革放到国民经济和卫生大环境中考虑。
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王硕在表彰大会上宣读的“关于表彰2004年度优秀院长的决定"中提到,这些院长锐意改革、奋发向上,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希望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的院长和广大医院管理者,要以他们为榜样。
此次表彰的院长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管理学(协)会推荐评选,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基础上,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健康报社组织专家评议,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整个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最后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确定。
附录:2004年“先声杯”优秀院长名单
尹传贵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 院长
尹邦良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院长
王发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副院长
王陆军 江苏省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院长
王国斌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院长
王 勇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院长
王 胜 山西省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王晓勤 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 院长
冯德元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院长
占 堆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院长
卢 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院长
卢锦忠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医院 院长
只达石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院长
史若飞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副院长
田尖参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院长
白占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医院 院长
石建华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 院长
龙 海 甘肃省武都县中医院 院长
乔家国 江苏省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任文杰 河南省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院长
刘少华 江西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刘 平 湖南省湘潭市中心医院 院长
刘运祥 山东省烟台市毓璜顶医院 院长
刘和平 安徽省霍山县中医院 院长
刘国库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医院 院长
刘新成 甘肃省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吕文光 天津市人民医院 院长
吕占秀 解放军第302医院 院长
孙玉安 山东省青岛市市立医院 院长
孙兆林 贵州省人民医院 院长
朱忠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朱耀明 重庆市江津市人民医院 院长
池明宇 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院长
许典雄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医院 院长
何文南 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 院长
何国钊 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 院长
吴章穆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 院长
宋兰堂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院长
宋钢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医院 院长
张正华 云南省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 院长
张汉伟 山西省人民医院 院长
张岂凡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院长
张 杨 北京市丰台区医院 院长
张志愿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院长
张英志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院长
张科怀 陕西省岐山县医院 院长
张盘根 河南省周口市中心医院 院长
张新中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院长
李仲智 北京儿童医院 院长
李 军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医院 院长
李庆平 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 院长
李 旭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 院长
李国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医院 院长
李登瑞 河北省胸科医院 院长
杜永成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院长
杜 智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院长
杨 博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医院 院长
沈远东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院长
芮 景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院长
花根才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院长
陈主初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院长
陈亚光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院长
陈景武 广东省汕头市中心医院 院长
陈德兴 吉林省前卫医院 院长
季晓林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院长
易学明 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院长
林建华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院长
欧阳晓晖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院长
郑树森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院长
姚大力 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院长
姜长斌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院长
赵文清 河北省人民医院 院长
赵 平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院长
赵吉生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院长
郜广生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医院 院长
倪金海 宁夏煤炭总医院 院长
唐小平 广东省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院长
涂汉军 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 院长
贾丹兵 解放军第211医院 院长
郭春林 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院长
钱耀文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医院 院长
高解春 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院长
梁耀武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医院 院长
章友康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院长
符气刚 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 院长
鹿均先 江苏省徐州市中心医院 院长
温秀玲 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 院长
童 奔 首都儿科研究所暨附属儿童医院 院长
葛 坚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院长
谢声仪 江西省赣州市妇幼保健院 院长
韩启光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院长
韩德荣 河北省故城县医院 院长
雷国阳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医院 院长
靳清汉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医院 院长
廖朝奎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医院 院长
裴庆双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院长
潘淮宁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医院 院长
黎前德 四川省绵阳市中心医院 院长
魏武长 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院长
瞿 佳 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 院长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 认真开展医疗机构价格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切实解决医疗机构乱收费问题,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4年9月7日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医药费用清单制、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以及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有所规范。但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不严等原因,致使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医疗机构价格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当前医疗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已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不按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不按实际服务数量计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混淆药品质量层次与规格,变相提高药品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销售;医用耗材以次充好,提高收费;医用耗材不按规定加成比例作价等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对医疗机构的价格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从制度、办法上保证国家各项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工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费用查询服务,做到医疗机构价格公开、透明。逐步实现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减少人为干扰。
通知还强调,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由于医院科室经济核算导致的不规范收费问题。建立健全院内控制制度,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不得进行经济核算与收入分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切断医疗收费与临床科室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组成医疗服务督察组,定期深入临床科室、重点环节进行督察。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医疗服务投诉查实处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此外,各地医疗机构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并定期把调查和解决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外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每年开展定期价格监督检查,并且每年在医疗服务系统内部进行价格信誉等级评定;也可聘请社会主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加强价格管理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继续与物价部门沟通,共同努力,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与服务单元收费方式改革。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2004.4.30)
我国第一个《丙型肝炎防治指南》出台
2004年3月30日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传染病学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联合制订的第一个针对“丙型肝炎的防治指南”将正式出台。
丙肝是一个世界性的健康难题。全球现约有1.7亿丙肝患者。成人感染丙肝病毒后 比感染乙肝病毒更容易转化成慢性肝炎。1992年~1995年的全国性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丙肝抗体阳性患者约4000万,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三分之一。然而在医院就诊的丙肝与乙肝患者比率远远低于三分之一。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庄辉院士说:“这批人群若不被及时发现,将是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隐患。如何让这批人群及时就诊和治疗,对我国未来病毒性肝炎防治,排除潜藏的公共卫生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少医务人员仍然缺乏对丙肝基本知识的了解,没有及时对高危人群进行检查,使很多丙肝病毒抗体阳性者没有被早发现和早治疗,从而耽误了治疗时机。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上海华山医院翁心华教授提出:“丙肝的慢性化远高于乙肝,对丙肝的高危人群进行丙肝病毒抗体筛查,并对丙肝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深入检查,对有效控制丙肝的传播及丙肝慢性化的进程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破损皮肤和黏膜途径传播。自1992年对献血员进行丙肝抗体筛查后,经输血和血制品传播途径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是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在我国某些地区,因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丙肝病毒传播占60%~90%。使用非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未经严格消毒的牙科器械、内镜、侵袭性操作及针刺等也是经皮肤和黏膜传播的重要途径。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能传播丙肝病毒。
丙肝防治指南对丙肝的高危人群、传播途径、诊断和治疗等都做了明确的叙述,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丙肝患者具有指导意义。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
执业医师的处方权有地域限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指出,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办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也就是说医师在非执业地点不具有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同处方将采用不同颜色,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处方应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